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评价——以研究假定、论证(逻辑)、论题指(15)
2012-08-28 21:50
[49] 施密特所谓的绝对意义上的宪法第二种含义是指,宪法等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即宪法是指具体的统治和服从关系,是一种统治形式。(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 锋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50] 童之伟博士认为,我国宪制发展面对的课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使政治、法律体制改革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参见童之伟:《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
[51] 笔者以为,不仅中国宪法(实施)研究应该坚持多学科运作,而且整体中国法学的研究也应该如此进行。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出发,或许可做出这样的判断,即中国法学的真正成熟,其标志可能是如邓正来教授等学者极力倡导的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但通向成熟的起点或许不是纯粹地探究方法的独立与自主,而在于从中国历史与社会现实入手,看清自身的历史,明了自身的现实,这样,成熟的法史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文化学甚至法心理学乃为成熟的中国法学之酵母。
[52] 这是中国法学学者在研究论证上存在的通病,本来是在对(西方的)某种思想、某个制度做知识上的梳理与阐述,其在论证中非要把梳理与阐释的知识结论与中国的某个问题牵连起来,似乎不做这种“强拉硬拽”的比附,便不足以显示其研究的价值与意义。在这种论证中,学者实际上否认了知识论与制度论的区分或人为地抹平了两者的界限。这样的文章可以说比比皆是,恕不一一列举。
[53]【美】帕特里夏·尤伊克 苏珊·S.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陆益龙 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4页。
[54] 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0页。
[55] 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走向更加有序的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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