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评价——以研究假定、论证(逻辑)、论题指(7)

2012-08-28 21:50


      如果翻检现行的中国宪法文本,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宪法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作用,比如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之宪法规定,意识形态之宪法规定,总之,我国宪法的序言一直在发挥着纲领性规范的作用,只不过这种作用要么被学者所忽视,要么被学者认为不是宪法实施的最佳体现而视之不见,这也足以证明林来梵博士前一个的判断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其实,喻中博士已经指出,中国共产党享有的执政地位源于宪法的明文规定,但是,中国共产党享有的执政地位对于宪法的依赖性,长期以来,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33]
      实际上,中国宪法文本所发挥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宪法序言上,也体现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之中。1980年代以来中国发生了双向运动。第一个是从伦理社会到经济社会的运动,期间是从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末。在这一时期,伴随着市场、市场制度与市场社会的出现,中国传统的伦理经济格局逐步瓦解。各级财政之间的关系从“大锅饭”变为“分灶吃饭”;政府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软预算约束”变为“硬预算约束”;在给农民生产自由的同时,农村实行的大包干解除了集体对个体的责任;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城镇职工的“铁饭碗”。随着农村里的村庄和城镇里的单位逐渐剥离社会职能,演变为纯粹的经济机构,村民和职工的生老病死、福利待遇便失去了保障,必须靠个人花钱购买。[34] 从伦理社会向经济社会的转变过程,一方面是中央简政放权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还权于民的过程,所以,可以将“还权于民”理解为现行宪法中公民某些自由权的实现。第二个运动是保护性反向运动,期间是从1990年代末迄今。由于过度的市场化,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到1990年代末,有些问题已变得触目惊心,包括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和贫富悬殊,这样就需要政府建立一个新的再分配机制,以达到去(过度)市场化的目的,为此,以缩小不平等(包括缩小地区差距与缩小城乡差距)和降低不安全(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为核心的保护性反向运动应运而生。[35] 从经济社会重返由国家扮演积极角色的社会共同体的过程,一方面是国家权力重新进入经济与社会领域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基于“保护人”之使命关注社会公平实现的过程,所以,可将对公平的关注与实现理解为国家对宪法之中某些公民福利权的兑现。这种情形也足以证明林来梵博士后一个判断缺少充分的依据。从中,我们看到了政治学者对中国宪法实施研究的独特贡献,但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进入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某些学者的视野,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去(其他)“学科化”的一个表现。
      当然,也必须承认的是,中国宪法的实施具有国家主义取向而非自由主义取向,公民权利的享有不是基于权利自身的正当性而是源于利益的代表性与国家的赋予,公民权利之有无与内容之广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代表者与保护者立足于整体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判断,于是,公民基于宪法条文之规定所应当提出的个人权利主张往往因为整体秩序的原因而很难或不能提出。如果林来梵博士所谓中国宪法的“窘境”之意在此,我们表示赞同;如果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学者力图弥补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缝隙,我们对这种研究指向也表示支持。然而,在表示赞同与支持之余,我们要追问的是,克服宪法面临的窘境与弥补宪法实施中的裂缝,只靠“宪法法律化”的假定与论题指向的自闭、论证的画地为牢就能奏效吗?回答这一追问,一个可行的研究指向就是再次回归中国历史,探询由哪些因素支持了国家高于个人、整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以便从根节入手去设想可能的出路。在这方面,同代的哲学学者、思想史学者也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这些成果依然没有为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中国宪法学者所借鉴,此乃我们所谓的去(其他)“学科化”的又一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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