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评价——以研究假定、论证(逻辑)、论题指(12)
2012-08-28 21:50
中国宪法实施的法律通识研究 之所以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法律通识,是因为我们也将宪法假定为法律,是因为宪法要如普通法律一样获得实施,也需要相应的实施机关,也需要相应的解释方法,也需要附着于具体的宪法事件。但是,这种研究在逻辑上是位于宪法的政治共识与宪法的社会公识之后的。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关于宪法实施的法律通识研究是纯粹制度化的,可能是在宪法的政治共识达成与宪法的社会公识形成基础上,就宪法文本展开精细的研究,这时关于中国宪法的解释论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也才会具有直接的制度意义;也可能因为在围绕宪法达成政治共识与形成社会公识的过程中,我国的宪法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时的宪法实施研究当然要立足于宪法结构的实际变化,从法律运行的基本常识出发,进行诸如宪法司法化、宪法私法化、宪法行政法化的路径设计,进行宪法实施机构模式的筹划,这时,“宪法法律化”与“宪法实施机构论”的研究模式才能有所依凭,这种研究才能具有直接的制度意义。总之,在我们关于中国宪法实施研究的方法与逻辑中,中国宪法实施的法律通识研究相对于宪法的政治共识与宪法的社会公识研究,具有十分明显的依附性。
鉴于“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在中国宪法实施的学术研究上,学者无论怎样想象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复杂与中国宪法实施的艰难,恐怕都不为过。正因如此,在探讨中国宪法实施的各种问题时,迫切需要多元化的研究策略。我们的基本结论是:对于中国宪法,需要做出多元假定,而反对任何单一化甚至理想化的假定;对于中国宪法实施这一论题与难题,需要前瞻,也需要回顾,需要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学者的学术努力,也需要其他相关学科学者的学术参与和加盟,而反对目前宪法学者在论题研究上的自闭与论证上的画地为牢;对于中国宪法实施的研究,需要西方宪法实施的理论与制度经验作为参照,但反对将带有十分明显的地域文化色彩的西方宪政理论与经验当作中国宪法实施的当然前提,径直进行种种的宪法实施制度移植,而缺少符合规范化要求的学术研究与欠缺完整的逻辑证明过程的作法。而我们反对的情形恰恰是当下的中国宪法实施研究的实际状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所提出的中国宪法实施的研究方法与逻辑,更多地具有批判性与反思性意义,其本身仍然需要反思与接受批判,因为我们并不怀抱提供研究模本的学术奢望。
注释:
[1] 本文所评价的宪法实施研究,是指以中国宪法文本(即宪法典)为对象的宪法实施研究,不包括宪法其他渊源形式的实施研究。
[2] 这种研究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学术观点:其一,宪法司法化,其先由胡锦光博士提出,经由王磊教授推广,近期则由蔡定剑博士进行了发挥(参见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注释①,《中国法学》,2008年第期,第110页;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其二,宪法行政法化,这种研究取向立足于宪法与行政法的共性,或认为中国宪政的出路在于完备的行政诉讼机制,或认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在于实行宪法的“行政法化”。在笔者的视野中,认为陈端洪博士(参见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与肖泽晟博士(参见肖泽晟:《论宪法的“行政法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8年第4期)的观点在“宪法行政法化”这一研究取向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三,宪法解释论,这种研究取向或者赋予了中国宪法文本以教义学“品质”,进而从宪法文本中梳理与概括出中国宪法的实施机制;或者坚持固守宪法文本,提倡通过宪法文本的解释与修改来因应社会现实之需,前种主张的代表性学者似为强世功博士(参见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第四章“谁来解释宪法——从宪法文本看我国的二元违宪审查体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后种主张的代表性学者可能是童之伟博士(参见童之伟:《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再与郝铁川先生商榷》,《法学》,1997年第5期;童之伟:《重提‘违宪改革合理说’宜审慎——以过去数年之乡镇长直选‘试点’为事证》,《法学家》,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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