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评价——以研究假定、论证(逻辑)、论题指(5)

2012-08-28 21:50


      由是观之,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相关中国宪法学者在假定方面着实存在着自闭、论证的超前与论证逻辑粗糙的问题,但是,针对“宪法法律化”这一假定的评价,仅仅指出这些问题还是不够的,如果能够透过这一假定来归结这些学者关于中国宪法实施的认知逻辑,那么就能全面评价这种假定与论证的简单与荒谬。如果假定中国宪法是法律,那么就会自然出现以下认知逻辑:其一,既然中国宪法是法律,那么中国宪法就必须如法律一样得到实施,由此,诸如宪法司法化、宪法私法化、宪法行政法化、宪法解释论、宪法实施机构论这样的研究偏好与观点就会出笼,可由于假定本身就存在问题,奠基其上的任何关于中国宪法实施路径设想与制度化主张也必将沾染假定本身中的“有害”因子。其二,既然中国宪法是法律,那么又会衍生这样的认知逻辑,相对于理想的宪法实施,实然的中国宪法实施缺少什么,就应该补充什么。如果假定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衔接方面存在明显的脱节,而这种脱节妨碍了宪法的充分实施,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我国应尽快解决宪法与法律的衔接问题,尽快制定实施宪法必不可少的配套法律”;[19] 其三,既然中国宪法也如西方国家的宪法一样是法律,那么又会衍生这样的认知逻辑,西方宪法实施制度有什么,且中国宪法实施恰巧缺少这些制度,那么就拿将过来弥补中国宪法制度的缺失。如果假定宪法私法化是西方宪政发展的趋势,而我国宪法实施缺少这种机制,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将这种宪法实施机制移转进来;如果假定宪法的法律实施需要相应的机构作为机制保障,而中国恰恰缺少相应的宪法实施机构,那么就进行司法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等等机构上的设计与谋划。实际上,建立在“宪法是法律”这种假定基础上的各种认知与论证逻辑的内涵甚为简单与单向,即“是什么就是什么” 、“缺什么就补什么”和“西方有什么就拿什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孩子都具备这种认知逻辑,所以,我们将之称为“孩童逻辑”。“孩童逻辑”的出现既与学者的假定有关,也与当代宪法学者将中国宪法实施这一论题的研究与前辈学者、同代其他学科学者的相关研究的割裂有关。
 
      四、论题研究指向的自闭:宪法实施研究论题指向的去“历史化”
 
      无可争议的是,中国宪法实施问题并不仅是一个当代论题,也是一个历史性论题;不仅是一个当代难题,也是一个历史性难题。对这一论题与难题,前辈学者早有论及,并且累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与形成了相关的研究范式,但在近些年关于中国宪法实施的研究成果中,存在着忽视甚至无视以往学者研究取向与范式的弊病,由此,我们将这种研究问题的指向称为去历史化现象。
对前辈学者关于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研究的回顾,意在说明某些前辈学者是如何思考中国宪法实施或中国宪政建设问题的,并比较这些前辈学者之关注与当代宪法学者之追求有何不同,而不是要对前辈学者关于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研究进行总体全面的梳理与阐释。这里,我们以梁漱溟先生的宪政思想描述为主,同时对钱端升与萧公权两位先生的相关观点进行简要说明。
      在许章润博士看来,回眸百年宪政思潮,检讨中国学习西方宪法、宪政的兴废得失,漱溟乃一座“绕不过去的桥”,[20] 那么,梁漱溟先生是如何认识宪政的呢?为什么认为当时的中国不可能即刻实现宪政?其又对中国走向宪政持有怎样的方案与思路呢?在梁漱溟看来,宪政“是一种政治”,即“一个国家内,统治被统治两方面,在他们相互要约共同了解下,确定国事如何处理,国权如何运行,而大众就信守奉行的那种政治。”立宪云云,“便是有所确定之意”,而此确定形式,既可为成文的“宪法”,亦可是不成文的,关键在于订立此“要约”各方,“果真彼此各有力量”,形成一种牵制平衡的格局,同时,各方于此“又诚信相孚”,为“共同了解者”。形式如何,实为次要。[21] 既然梁漱溟先生认为评判一个国家是否真正是立宪国家的标准并不在于宪法形式,那么又用怎样的标准与“真精神”来加以衡量是否是“真立宪”呢?许章润博士的研究结论即是“势”与“理”两项。所谓“势”,就是社会上已然存在各种不相上下的社会力量,其消长已足以构成“谁亦不敢欺负谁”的制衡格局,大家一致感到需要通过彼此间的协商达成“要约”,而解决所共同感受到的问题。此时的宪法无非是统治被统治两面力量妥协之表征而已。[22] 所谓“理”,就是参与“要约”各方“共同了解者”,其不仅指各方已意识到采取“立宪”的办法乃是确定“国权如何运行”的无替代的办法,同时亦指各方对此具有法律信仰,于此达成了真正的共识,即“优越的理性势力”。[23] [以外在之“势”与内在之“理”来衡量,“宪政并不建立在宪法上面”,而恰恰建立在此内外两种力量上面,这是真宪政之基础。或可认为,宪法之实施或宪政之实现,实在不过是“势”与“理”俱在的自然结果。相对于当时的中国,由于存在社会-历史制约、现实制约与文化制约,使得中国人之活法与宪政这种外来因素不相匹配,社会之中也无多元之“势”可以凭持,文化样态之中更无相应的生活习惯与政治习惯作为宪政存在与宪法实施之支撑基础,所以,梁漱溟先生的结论乃出:“吾人正于此崩溃解体之末远,新构造的端倪将见未见之时。一切较理想的较永固的法律制度,均去眼前事实太远,安敷不上。所谓宪法大抵为一新政治构造之表见。政治构造依于社会构造为其一层一面。果有宪法之成功也,则是中国新社会之构造,已大体完成。现在如何配说这个?”[24] “不从根底上为整个社会重建一新机构的功夫,而只是想消灭军阀,或片面的安设一政治制度(起草中国宪法,讨论民主或独裁),都是梦想。”[25] 虽说此时不能实现宪政,但将来必要实现中国宪政,为此,梁漱溟先生给出了连接“此时”与“将来”的方案与思路,从中国社会构造的改变、建设着手,从培养新习惯、新礼俗开始,从“自家开路来走”的解决“中国问题”的奋斗这一正在发生的活历史中,从儒家思想与西方民主精神的融通处,把西方民主精神、民主制度“迎接进来”,从而建立起奠基于固有文化的自我更新而逐渐引伸、发挥、一步步“演来”的中国宪政。[26] 就抗战前的中国情形而言,梁漱溟先生认为乡村建设就是最好的出路,其间的理路即是:第一,求中国社会的真实进步,平均发展,俾与建国的理想要求相适应。不望高山说高话,且从平地向上爬。第二,从事实问题探求经济上政治上的新路向,即是养成新生活习惯、新礼俗,以建立中国新社会的组织构造。第三,迎着历史命运走,推着历史车轮转,转到中国人一个差不多共同的问题上来,从而条理出其差不多一致的意思要求,产生一部真宪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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