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实施研究模式评价——以研究假定、论证(逻辑)、论题指(6)

2012-08-28 21:50


      尽管梁漱溟先生在中国宪政发展目标选择方面时时以英伦模式为参照,但是,在关于如何实现中国宪政问题上,则回归到“中国问题”自身,其核心思想是只有解决了“中国问题”,宪政目标才会实现,也就是说,在梁漱溟先生的观念里,宪法首先并不是法律,而毋宁说宪法乃为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实的反映与记载,因此,在中国宪政建设方面,梁漱溟先生必然会强调从中国社会的“根部”起,去进行点滴建设,借以在社会构成方面成“势”,在社会文化与习俗方面明“理”,而这一过程是渐进展开的,宪政的时间之维由此凸现,渐进主义模式也因此而奠定。
      其实,梁漱溟先生的宪政设计依然可以在同代其他学者的观点中发现。比如,依据许章润博士的研究成果,钱端升先生如同梁漱溟先生一样,坚持“本来社会秩序(一切法制礼俗),都是随着社会的事实(经济及其他)产生,而使这些社会事实走得通的法子”,而这些法子乃是在日常打理生活的过程中逐渐累积生成的,已然成为生活的常例与常规。这种立论的背后同样隐含着一种理论假设,即细密而技术完善的大“立法”于当时的中国未必有多大用,或者径直说就没有什么用,反倒不如在秉持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因事制宜,利用目前的形势”,将那些体现法治的种种设置,哪怕是零碎而粗糙的安排,于践行的过程中逐步使之“制度化”。所谓制度化者,就是将那些较为适合国情的政治的办法、法律的办法等等慢慢变成“制度”,即成例与成规,由成例与成规进而变成常例与常规,同时,它也意味着对于实际生活中已然成型的成例与成规的发现和肯认。[28] 可以说,钱端升先生对于中国宪政的设想依然是事实在先规则居后的渐进主义模式,也同样将宪法假定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实之反映,宪政则是相关事实累积后的结果。萧公权先生在中国行宪或宪政准备的研究方面,也同样强调人民的教育准备 [29]、民治气质的培养 [30]与宪政的心理建设[31] 等内容。
      从我们所列举的三位前辈学者关于中国宪政建设的观点中,可以看出,他们的中国宪政的研究模式是在西方宪政价值指引之下,将具体关注点聚焦在“中国问题”自身,不去试图设计与筹划中国宪法实施的法律路径与机构安排,而是返回到中国社会的点滴细节之间,期望社会构造的改变、良好习惯的养成,其中,梁漱溟先生还身体力行,去实践自己的宪政建设方案。时光飞转,身居二十一世纪的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中国宪法学者,面对前辈学者的宪政建设思路,该做怎样的学术反思呢?是不是这些前辈学者指出的问题于今日中国已经克服,或所提出的宪政建设思路已经不符合今日中国国情了呢?是不是我们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与建设,已经在社会生活领域累积了与宪政理念相适应的生活习惯与政治习惯乃至良好的职业习惯了呢?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相信研究中国宪法实施的任何学者恐怕都没有信心给予肯定性的回答。在这个意义上,研究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学者就没有任何理由使其对论题的研究与论证去“历史化”,否则,就会陷入自我封闭的研究处境,进而在论证上自语自话。
 
      五、论证的画地为牢:宪法实施研究论证的去“学科化”
 
      对中国宪法实施这一论题与难题,与前辈学者一样,同时代的其他学科学者也给予了极大关注,但同代的其他学科学者的关注与中国宪法学者的关注似有不同。作为宪法学者的林来梵博士以这样的语言描述了中国宪法面临的“窘境”:在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重要,也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不重要。这两个吊诡的命题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前者揭示了一个应然的规范要求,而后者则道破了一个实然的客观事实。两者之间的相互倚立与背离,构成了我们的宪法规范所陷入的一个重要悖论。这个悖论, 揭示了我们的宪法规范所陷入的一种类似于被“棒杀”的尴尬处境:一方面被高高地推崇为“根本法”、“母法”;另一方面却从这“最高法”的阶位上“滚落”下司法殿堂的台阶,甚至有可能“滚落”到中国力图迈向“依法治国”的脚底。[32] 这个被研究中国宪法实施这一难题的中国法学学者经常引用的判断实际上也面临着一种“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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