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 账户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
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持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向客户充分披露与客户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信息,不得欺诈客户。
第十一条 【签署法律协议】持牌机构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应当向客户全面揭示账户管理业务风险,与客户签署《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就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权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争议或纠纷解决方式、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条件或方式等方面进行约定。
《风险揭示书》应当向客户充分解释账户服务的委托性质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账户因锁定期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持牌机构及投资顾问的投资判断风险等。
第十二条 【账户规范】客户应指定独立的账户用于账户管理业务,此账户应与客户的其他账户相互独立。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签约持牌机构同意,客户不得进行转账、取款、资产转移等操作。
第十三条 【账户安全】持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管理账户的不同性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进行相应的操作。
持牌机构及人员应当在签署服务协议时,提示客户应当将交易密码与转账、取款密码分开设置和管理,不得将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