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 账户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3)

2020-11-27 12:45

中国证券业协会 账户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

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督职责】协会依据自律规定对持牌机构账户管理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资质

第六条 【机构资质】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10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期货业务经历的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及技术系统;

(五)最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人员条件】从事账户管理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在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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