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 账户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
当日收市结算后半小时内通知客户,并再次获得客户授权方可继续进行账户代理操作。上述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八条 【举牌义务】客户委托账户内持有单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持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客户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的,持牌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持牌机构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客户委托账户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以后,持牌机构操作客户委托账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持牌机构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服务协议终止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服务协议终止或解除:
(一)账户管理服务协议期限届满;
(二)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情形出现;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持牌机构从事账户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及投诉机制,明确客户回访及投诉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收费模式】持牌机构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在协议中与客户约定账户管理服务报酬的安排,服务报酬包括管理费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