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 账户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防范关联交易】持牌机构开展账户管理业务投资于本公司以及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适当形式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按照协议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持牌机构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持牌机构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
服务协议应当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合规检查要求】持牌机构应当对账户管理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协会和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留痕管理】持牌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账户管理业务推广、协议签署、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全部流程实行留痕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客户信息保管】持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客户资料及所管理账户的投资品种、操作计划。客户资料、交易记录、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条 【禁止行为】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的持牌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客户账户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