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10)

2021-01-07 10:04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安全部门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上述期限,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职工职业病的确诊,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患病,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怀疑为职业病的,凭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职业证明材料,到职工工伤定点医院进行观察治疗;

(二)医疗终结后,经定点医院诊断为职业病的,各单位安全部门必须报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

(三)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各单位安全部门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证明》上报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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