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院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七)外单位调入的工伤职工,提交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八)其它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意见,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安全环保部签署工伤认定意见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由事故单位报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机构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