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认定申请的,后果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凡隐瞒工伤事故或单位与负伤者达成某种协议不报而未认定为工伤的,造成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申请工伤认定,必须申报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重伤或死亡的,应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属职业病的应提交公司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或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二)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