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辅助器具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司工会、审计部的监督。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