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14)

2021-01-07 10:04

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第四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停发工资,享受以下待遇:

(一)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暂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五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1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API6D中文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