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17)

2021-01-07 10:04

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五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的52个月、供养二人的56个月、供养三人及以上的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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