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19)

2021-01-07 10:04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五十九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夸大或者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可立即停止其享受的待遇。对虚报冒领的,一律予以追回冒领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条 因工伤残职工经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第六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可以工作而拒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十二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离退休(职)人员、内部退养人员被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聘用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 工伤待遇审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工伤职工医疗费的报销,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应立即组织送定点医院救治(紧急情况下可就近抢救),所需的医疗费、住院费暂由单位垫付。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汇总,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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