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一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出台之前,暂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二)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工伤职工转定点医院外就医的路费、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