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有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和《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3]18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职工工伤保险,采取向淄博市缴纳工伤保险基金调节金的方式,参加淄博市社会统筹。
第三条 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 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坚持“定点治疗、就近抢救、降低伤残、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 齐鲁石化医院集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催化剂厂职工医院、淄博市第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