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13)

2021-01-20 16:29

报批评,并记入不良档案,在资格延续审查时作为参考。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企业年度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档案,在企业资格延续、升级审查时作为参考。

第三十一条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辽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事前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事先确定的单项工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辽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埠入辽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可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授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或介绍信(原件);(五)拟入辽代理人员名单(至少5名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含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职称证、身份证、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在本机构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和人事代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代理项目所在地招标代理单位的办公场所证明50平方米以上,自有办公用房的,提供产权证;租用办公用房的,提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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