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5)

2021-01-20 16:29

的,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 2、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金额,以费率取费的工程,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

3、中标通知书应按实际中标额计算,以投资额计算的,不予认可(包括监理、设计); 4、中标金额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规定标准的,不予认可; 5、招标代理机构无专业资格从事专业工程代理业绩的,不予认可; 6、超越资质规定范围进行代理事项的,不予认可。

第十二 条对业绩时限的要求:(一)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日期在初次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之前的,不予认可;(二)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指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起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止,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三 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初始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除提供《实施意见》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申报材料原件清单目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除提供《实施意见》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出具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诚信评价手册。

第十四 条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和申请乙级、暂定级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份、申请表附件资料一份。申请甲级资格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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