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第十条对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要求:(一)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必须体现全过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填写日期;
(二)若企业承揽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业务,需分别签订独立的业务委托合同;(三)若企业承揽项目管理业务,应单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对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一)时间要求: 1、中标通知书必须填写日期; 2、应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中标通知书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时间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 4、中标通知书没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不予认可。(二)金额要求: 1、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金额,或中标金额大写与小写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