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14)

2021-01-20 16:29

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 (七)企业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八)近3年代理同类工程(3项以上)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文件、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复印件); (九)拟代理招标工程项目的业主推荐意见; (十)《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入网申请登记备案表》。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报人员和企业名称一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宜调整和变动。人员确需调整的,一年内只宜调整20%,并在调整后15日内,将人员变动的原因及新增人员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将视为人员不达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任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初始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时提供的专职人员执业单位和职称证编号通过有关部门的网络终端进行网上检索,辨别真伪。

第三十六条 申请增项的中介机构(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可兼任,但技术负责人应重新确定,不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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