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中国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支出行为研究硕士论文(7)

2021-01-20 23:07

硕士论文

中国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支出行为研究引言要的,尤其是对于解决分配上的不平等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与摩擦这类问题而言,中央一级政府是一种更为适当有效的政府。

3.夏葡的“依政府职能分权"理论

夏葡认为,不同级次的政府部门具有不同的职能,相互之间不能替代。从国家的经济职能来看,实现调控的职能要由中央政府来实施,社会福利分配的职能也应由中央政府来执行。资源配置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效用,因此消费者的满足程度应是选择资源配置取向的参照标准。就公共产品来说,消费者的意愿一般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而地方政府恰好能敏感地顺应其区域利益,取得资源配置的最好效果。因此,应该明确并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再依据各级政府正常行使其职能的财力需要,相应地划分财政管理权限。很显然,这种理论观点与施蒂格勒的分权理论如出一辙。所不同的是,施蒂格勒着重论及分权的必要性的角度是公众需要,而夏葡的角度是如何使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

4.埃克斯坦的“按受益原则分权’’理论

埃克斯坦认为,应当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因此,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有一些公共产品虽然只惠及某一阶层或某些人,但因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对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对特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专项补助等。但是,为了维护局部利益,地方政府也应具有一定的职权和财力。从伦理的角度讲,为了保护个人的充分自由,政府的权力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而且,因为管辖范围越小的政府单位,其决策结果与合理的市场决策越接近。因此,小规模的政府单位所做出的决策比大规模的政府单位所做出的决策往往更有效率。

5.奥茨的财政分权定理

施蒂格勒的观点强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差异,奥茨定理则指出地方政府要比中央政府有效,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奥茨(1972)为地方政府的存在提出了另一个分权定理。他运用福利经济学,假定有两个人口子集A和B,每个子集人口偏好相同,但A与B之间的偏好不同;全体成员都消费X与Y。尽管Y是纯粹的私人物品,可它正好由某一政府(中央政府或是地方政府)来提供。他还假定,收入分配在全社会已达到了最优,可以把每一个人口子集看做是内涵一个人的人口单位。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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