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1)预警接警。县应急指挥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日常接警工作。乡镇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核实、研判,迅速初步确定预警级别,由主管领导确定是否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指挥中心接报立即核实、研判后,立刻报告县应急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和转报工作。
(2)预警处警。情况紧急时,县应急指挥中心可指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赶赴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处警单位必须及时向下达处警指令的机关反馈处警情况。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指挥中心、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对预警事件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A、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B、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臵;
C、要求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