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应急级别的确定
(1)应急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应急级别由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确定;较大及以上应急级别由县应急委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政府确定。
(2)应急分级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流行强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四级处臵。
A、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县政府调度本区域内的力量和资源就可处臵的事件。
B、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调度多个部门、县(市、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处臵的事件。
C、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上出面协调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臵的事件。
D、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