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19)
2010-06-18 01:15
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要求,中央财政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村级组织开支缺口。但从调查情况看,能够落实到村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极少,即使有,也主要是账面上的。这里就按江苏省有关政策要求的15%的比例,计算中央财政对这17个省份191.53亿元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约有28.73亿元要落实到村。也就是说,加上农村教师工资专项补助,上述17个省份的县乡两级政府应得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为203.54亿元;再加上农村税费改革后这些省份312.4亿元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2项合法收入,县乡两级政府收入总额已达515.94亿元。这已经比其改革前484.4亿元合法收入多出约31.54亿元。也就是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仅弥补了这些地区因税费改革减收的172亿元合法收入,还多出31.54亿元。
(四)农民负担有反弹的可能
目前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农民负担会不会反弹。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层组织是否“消肿”,不合理开支是否减少;二是随着农民减负,改革前一些必要的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是否有新的制度安排予以保证;三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和可持续性;四是农村税费改革是不是一种可持续性的制度安排。从我们调查的情况和有关文献的反映的问题看,农民负担有反弹的可能。
1、基层组织没有“消肿减支”。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进行税费改革试点的不少地区,没有能够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真正转换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即使是对分流、轮岗人员,也缺少可持续性的制度安排,财政负担没有减轻。
2、农村公共品供给缺少资金来源。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改革前由乡统筹开支的大部分项目,都要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开支。但为了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在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农业税收比例较大的传统农区的一些县乡组织,都首先将农业税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绝大部分纳入工资专户,用于发放干部和教师工资。即使这样,不少地区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欠发工资的现象。不少地区的县乡财政都很难对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做出必要的资金安排,即使有预算安排,也难以落实。
3、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已实行包干使用。也就是说,即使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能够持续、稳定的拨付,但不可能再加大力度。
4、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农民负担“加码”和“乱收费”行为。据湖北某乡党委书记反映,经过调查摸底,为了弥补村级资金不足和部分农户的税费尾欠,该乡各村在乡政府下达农业税收任务的基础上,平均每个村约加码5万元,全乡近400万元。苏中的部分县乡为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强行向农村中小学学生收取“捐资助学款”。安徽某村村民反映,税费改革后,初中、小学学杂费收取实行的“一费制”,现在标准已提高,税改第一年标准分别为生均110元和80元,第二年提高到220元和120元。
六、政策建议
(一)继续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实行有利于农业和农民休养生息、减轻农民负担的轻税政策;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三是有利于土地税负公平、公正、公开;四是有利于农民监督;五是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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