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20)

2010-06-18 01:15


    在坚持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对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如下要点:
    
    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征土地资源税。按照现有农业用地的产出水平,土地只能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资料,农业尤其是种植业根本没有能力承担税费任务,现有农业用地的所有税费负担理应全部取消。但是,考虑到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负担能力,我们建议,采取一个向全面取消农业税费的过渡办法,过渡期为5年,即在过渡期内,在取消现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基础上,从轻确定税负水平,改征单一的土地资源税。
    
    第一,以村为单位,全面据实核查现有农业用地资源,据实核定土地资源税的计税面积,多的增、少的减,彻底消除“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现象,从根本上夯实“公平税负”的基础。
    第二,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不考虑农业生产品种、种植结构和产出水平,主要以农业生产季节数量为标准,参考土地质量,分区域对农业用地分等定级,并采取定额税的办法,确定亩均土地资源税税负;但要对亩均税额实行上限控制:如对产出一季的农业用地,亩征土地资源税10元,产出两季的,亩征20元,产出三季的,亩征30元。
    第三,已经确定的土地资源税税收标准,亩均税额保持长期不变,以村为单位的税收总额可随农业用地数量的增减,每3年调整一次;其间增减的农业用地,其土地资源税任务由土地实际使用者承担。
    第四,制定土地资源税减免政策,具体可按现有农业税减免比例执行。
    第五,村级集体组织为土地资源税的纳税主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向农户收取土地资源税。
    
    2、严格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筹集、管理和使用村级资金。
    
    第一,继续采取村提留的办法,向承包土地的农户收取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三项费用。村提留的比例,不超过土地资源税正税的40%;村级组织只负责组织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是否收取、如何收取、收取多少,均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真正实行民主决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只对承包土地的人口收取,按照“无偿筹资、有偿用工”的原则,在确定投资数量和用工数量的基础上,实行投资、投劳两线运行,分别算账。
    
    第二,除农税征管部门有权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和税额向村级组织收取土地资源税以外,各级政府组织及其部门无权以任何形式给村级组织下达包括服务性收费在内的任何筹资筹劳任务;村提留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属于集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跨村平调使用村级资金,不得实行“村有乡管”或“资金、账目双代管”;除遇特大洪涝灾害和其他突发性事件以外,跨村使用劳动力一律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或个人与农民协商解决。
    
    第三,村级组织使用集体资金,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村提留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分别做账,严禁将“一事一议”资金作为村提留使用;对村级财务实行“双公开”,一方面向村民公开,定期公布收支账目,一方面对上级政府公开,将村级收支账目报送农经管理部门;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赋予政府农经管理部门村级财务审计职能,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定期审计或抽查审计,并根据群众反映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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