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21)

2010-06-18 01:15


    
    3、税费负担的交纳。
    
    第一,承包土地的农民在村社区内部从事农业生产不再作为纳税主体直接向政府纳税,只向土地集体所有者的代表——村级组织交纳土地承包费(即地租),土地承包费包括土地资源税和村提留两部分,村级组织作为土地资源税的纳税主体,按照上级政府核定的标准和税额,用土地承包费的一部分向农税征管部门交纳土地资源税。
    
    第二,对只保留土地承包权力而不直接承包土地,并与村级组织签订契约5-10年的农民(具体期限由村民大会事先讨论决定),不承担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任务;对与村级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又将承包地转让出去的,要由土地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协议,明确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承担主体,村级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收取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第三,农民交纳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可采取或“交钱”或“交粮”或“钱粮并行”的办法,如果需要农民交粮,必须事先公布粮食收购价格,与愿意交粮的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并实行农户与购粮单位、农户与村级组织、村级组织与农税征管部门四方分别结算的办法,不允许代扣、代缴、代结。
    
    第四,在以下3种情况下,村级组织有权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承包土地而又抛荒土地达一年者;承包土地而又不交纳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达一年者;转出承包地而又因不签订流转协议、造成无人交纳土地承包费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达一年者。对被村级组织收回承包地的农民,只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力,5-10年内不得重新直接承包土地(具体期限由村民大会事先讨论决定);村级组织有权对收回的承包地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重新发包经营。
    
    (二)配套改革要连动进行
    
    1、取消乡级财政,建立县乡一体的、由县级财政统筹的公共财政体制。一是将乡级政府的人权、财权和事权统一收归县级政府,取消乡级财政,建立由县级财政统筹预算乡镇财政收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给乡级组织下达的所有事项、安排的所有人员,全部由县级财政预算开支,不得留任何缺口;二是转换县乡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将其现在承担的经营性职能全部剥离,推向市场,完全脱离与政府行政和财务的关系;三是经过严格核定、由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收取的、带有“对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作为县级财政预算收入,其人员工资和征收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开支,实行收支“两条线”;四是由县级政府按区域合理设置地税征管部门,并作为农税征收主体,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和税额,具体负责向村级组织收取土地资源税,上交县级财政部门,除此之外,农税征管人员不得借征收土地资源税的名义,“搭车”代征任何其他税费。
    
    2、进行县乡村机构改革连动,做到全部“消肿减支”。一是在转换政府职能、由县级财政统筹预算收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乡级组织的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乡级组织无权通过自收自支,自设机构、自聘人员;二是彻底改革乡级组织用人制度,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对落聘人员,由县级财政给其发放3年基本工资、购买失业保险后,自谋出路,真正使乡级组织改革做到既“消肿”又“减支”;三是在转换县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按照减事、减人、减机构、减开支的原则,进行县级机构改革,并真正做到既“消肿”又“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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