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作和使用相关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一)示例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2010)第004 号
××××××××××××××:
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 你单位聘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提供的培训合格证明为伪造证件,不符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辖区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周某 (公章)
13 2010年 6月 6日 2010 年6月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制作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三)制作和使用相关依据
《食品安全方》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同前)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同前)
九、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一)示例
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2010)第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