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同前)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同前)
16 十二、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一)示例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2010)第004号
×××××××××××:
由于 你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届满未申请延续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和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规定,本机关决定,注
销 年 月 日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件号码 。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辖区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周某 (公章)
2010年 6月 6日 2010 年6月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