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等城市不少长租车辆,应承租方的要求都提供带司机租赁服务。驾驶员的来源,有汽车租赁公司自己通过招聘、培训,然后提供给承租方,更多的是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输送。这些驾驶员有多年的驾龄,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驾驶技能熟练。我们认为带司机汽车租赁,一是能够滿足承租方的要求,降低费用支出;二是防范骗车风险,保障出租方资产安全;三是保障行车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四是解决了这部分驾驶人员的劳动就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总之,带司机汽车租赁对承租方、出租方、社会都是非常有利的。
事实上,带司机租赁作为汽车租赁服务的延伸,在社会公共活动中已不鲜见,国家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如北京奥运会、杭州市每年举办的西博会等会务用车,需要的是中高档车辆,组办方指定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带司机租赁。今年杭州市政府公车改革后,成立了杭州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其车辆也都是采取带司机租赁的方式。除此之外,目前市场上的婚车租赁,大多数是高档轿车,也都是带司机租赁的。综上所述,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市场的客观需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有关部门只能因势利导,通过引导使其规范有序。
二、完善法律法规,使带司机汽车租赁合法化
我国最早对汽车租赁加以定义的规范性法规文件,是1998年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第4令),该规定对汽车租赁的定义是:“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虽然这项规定在2004年国务院取消对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后,已失去法律效力,但许多省市在制订地方性法规时仍然沿袭上述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浙江省2005年9月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