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汽车租赁服务。但对带司机服务的车辆档次规定在30万港元以上,意在避免与的士经营的冲突。
综上所述,无论是台湾的“代雇驾驶人”,还是香港的带驾发证,都体现了当地政府管理部门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科学管理理念,值得我们借鉴。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这对从事汽车租赁工作者来说是极大的鼓舞,也给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如何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的新课题,我们期盼很快能看到有关的政策举措,使我国的汽车租赁业得到较快的发展。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本人对带司机汽车租赁提出几点建议意见:
1、带司机租赁车辆的范围。带司机汽车租赁的车辆,限于12座及以下商务车和中高档小轿车。
2、长期租赁车辆。汽车租赁企业应承租单位的要求,专为承租单位业务服务,签订一年及以上汽车租赁合同的,可提供带司机汽车租赁服务,并报当地运管部门备案。
3、短期租赁车辆。对高端客户短期用于商务活动(包括接送)等需要的带司机租赁车辆,借鉴香港的做法,采取由企业提出申请,运管部门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规范的汽车租赁企业,发放租赁汽车许可证。
4、会议租赁车辆。政府部门举办或经政府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的会务用车,需要带司机租赁的,应在车辆上有明显的会议活动标志。
5、婚庆租赁车辆。为规范婚车租赁市场,带司机租赁的婚车,可参照大连市的做法,由婚车经营者向当地运管部门申报,运管部门发给婚车经营标志牌,放在车辆的明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