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条款,除非机动车所有人(汽车租赁企业)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如:车辆保养不当致机件失灵),才承担相应的(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尚未正式颁布,但如果汽车租赁企业再遇到类似法律纠纷,完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草案)所依据的归则原则,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七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第八条又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尚无任何法规规定汽车租赁属于无过错承担连责任范畴。应当不会太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正式颁布实施,届时汽车租赁企业再也不必为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这样的飞来横祸担心了。
3.罚单。多数地区交管部门对于超速、违章停车、闯红灯等交通违章的非现场处罚,采取向车辆所有人下发处罚通知的办法。通常这种办法可以起到对违章人进行惩处的作用,但对于汽车租赁这种特殊情况,如果承租人不主动接受处罚的话,由于汽车租赁企业没有相应约束措施,只能代人受过,承担违章人理应承担的处罚。这种情况一是纵容了交通违章,二是给汽车租赁企业造成人力和财力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督控制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象租赁车辆交通违章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处罚承租人,即该条款中所说的管理人。就此,我会2008年向公安部交管局建议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对承租人(租赁期间车辆的管理人)进行处罚,目前杭州等地已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4.融资租赁车辆登记。由于融资租赁车辆用益物权无法登记,承租方(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