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追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正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条款,尽快制订类似国外“取回占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即租赁公司只要向法院出具车辆所有权和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的证据,法院经简易程序即刻判令第三方向租赁公司返还租赁车辆。如第三方不履行判决,租赁公司即可要求强制执行,或要求公安部门配合执行,或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助执行。如果这些实施细则能够出台,租赁企业采取使用备用钥匙取回被第三方占有的租赁车辆等措施追索租赁车辆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公安部门应对汽车租赁企业的自助救济措施予以协助。虽然有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为汽车租赁企业追索被骗车辆创造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大震慑了那些贪图便宜购买被骗租赁车辆的人,剪断了“骗”与“卖”的利益输送链,消除了租赁车骗卖问题存在的基础。
2.车祸。“车祸”指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法院以汽车租赁企业获得经营利益或汽车租赁具有危险行业性质为由,判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依照这一法律实践,汽车租赁被迫为完全由租赁车俩驾驶人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金额不在小数,有的企业甚至因此破产。根据汽车租赁企业的反应和要求,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曾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反应,要求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状况。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通过二审。《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共有七个条款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做了框架和细致的规定。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