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汽车租赁论坛论文总集(14)

2021-01-20 21:37

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这一条规定的理解,焦点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汽车租赁企业一般认为,我们租车时提供的驾驶员只是服务的延伸,是专为承租方服务的,并没有揽客载人搞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是有的道路运管部门,将带司机汽车租赁等同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把汽车租赁企业长租给外资企业提供带驾服务的租赁车视为非法,作为“黑车”查处。2009年4月份,杭州市某运管处将本市数家汽车租赁公司多辆长期租赁给外资企业的车辆作为“黑车”予以查扣、处罚。查处的理由是因为这些租赁车辆提供了带驾服务而涉嫌非法营运。事发后,引起了杭州市四十多家汽车租赁企业和当地一些外资企业的强烈反响。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凭有没有提供驾驶服务来判断是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如果租赁车辆在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路边等地方个别揽载旅客收取费用,则毫无疑问是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该予以查扣、处罚。但实际情况是,杭州市某运管处这次查处的车辆都是汽车租赁公司应外资企业的要求,与外资企业签订长期的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仅为本单位业务服务的车辆,而且其车型都是商务车。在性质上与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黑车”是有根本区别的,在使用中与承租企业的自备车并没什么两样,更谈不上会对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什么影响。

有的道路运管部门认为带司机租赁车会冲击包车和出租车。其实带司机租赁车与包车、出租车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三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租赁车和包车、出租车不只是类型不同、乘坐对象不同,更主要区别于:出租车客运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乘客指定的地点行驶,招手即停,按计程器收费,短时间的一种客运服务。而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签有书面租赁合同,专为指定对象提供以车辆为主、配套人员服务为辅、租赁期满结算租金的一种服务方式。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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