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户上门提车,三是结算方式不同,的士乘客到目的地即结算,现金支付,即时结清,租赁汽车需预付定金,多数用支票支付,还车时结清;四是车型档次不同,的士车辆档次较低,且车型统一,营运标识统一,租赁汽车多数用于商务、公务活动,车型档次较高,不设统一的营运标识;五是与服务对象联系的紧密度不同,的士为大众交通工具,乘客随上随下,到目的地,服务即时结束,一台车一天内有众多服务对象,租赁汽车紧密伴随承租人参与会务、商务、公务及个人的各项活动,随时听从调遣,在一个约定期内只有一个客户,服务对象相对固定。这些情况说明,随着汽车租赁业的发展,传统的单纯以是否提供驾驶劳务作为划分的士与租赁汽车的标准已过时。为满足承租人多样化需求,应当允许汽车租赁企业开展随车代驾业务。为此,我们在《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婚庆礼仪汽车租赁经营者可以提供驾驶劳务,既满足了承租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又为随车代驾人员开辟合法经营途径,满足其就业需求,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同时,要求提供驾驶劳务的驾驶人员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引导随车代驾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依法公平竞争。
(三)引导社会闲散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社会闲散车辆从事汽车租赁虽然大多数没有办理合法经营手续,但对这些车辆还不能简单地取缔,特别是婚庆礼仪租赁车辆,大多数都是高档豪华车,有大量的社会需求,已形成独具特色的新业态,是众多从业者谋生的手段和途径,简单地取缔,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从事婚庆礼仪的车辆多数是私家车,平时自用,有婚庆礼仪才提供租赁服务,其经营具有随机性、季节性特点。鉴于这种情况,为充分满足婚庆礼仪用车市场需求,同时向社会闲散车辆开辟合法经营途径,我们尝试建立以大连市汽车租赁市场为载体,对社会闲散车辆实行会员制管理的机制,为婚庆礼仪租赁车辆核发婚庆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