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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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对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陈锐添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锐添,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陈锐添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披露2013年业绩快报。2014年2月18日,公司董事陈锐添卖出公司股票50万股,成交金额611.72万元。
本所认为,陈锐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陈锐添的违规事实,考虑到其事发后主动向公司缴纳相关收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锐添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锐添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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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对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