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3月31日
5、关于对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志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吴志东,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吴志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3年11月11日,吴志东直接持有天源迪科3650.40万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为11.57%(按最新总股本31,560.03万股计算,下同),为天源迪科的第二大股东。吴志东分别于11月12日、13日、15日、27日和12月9日减持天源迪科股份150万股、350万股、300万股、500万股和270万股,减持股份累计1570万股,累计减持比例为4.97%。12月11日,吴志东继续通过大宗交易以9.68元/股的价格减持天源迪科股份520万股,减持金额5033.60万元,减持比例为1.65%,减持比例累计达到6.62%。吴志东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停止股票交易。
吴志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吴志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吴志东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