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交所通告的上市公司违规案例
1、关于对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6号。
经查明,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城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月3日,西宁城投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减持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丰环保”)股票3,200万股,占鲁丰环保总股本的6.91%。西宁城投在卖出鲁丰环保的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卖出鲁丰环保股票。
本所认为,西宁城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
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西宁城投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西宁城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西宁城投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3月31日
2、关于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陈英淑、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金红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