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淑,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金红英,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陈英淑、金红英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21日和10月28日,公司分别披露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和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201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未包含处置子公司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收益1657.99万元,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未包含处置子公司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和珠海市虹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收益合计3210.15万元。直至2013年12月4日,公司才披露了《关于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予以更正。公司2013年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更正前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3110.58万元和5662.17万元,而更正后,分别为1452.59万元、2606.73万元,与更正前相比,差异绝对金额分别达到1657.99万元、3055.44万元,差异绝对金额占更正后扣非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达到114.14%、117.21%。
本所认为,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陈英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10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金红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10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陈英淑、金红英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陈英淑、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金红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