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路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3月31日
4、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李庆跃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李庆跃:
经查明,你作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9日,你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东晶电子股份1,180万股,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6.23%。你在卖出东晶电子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卖出东晶电子股份。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你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