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工作指导细则(试行)
为规范街道居民小区业主大会成立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居民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组织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 (一)提报申请 1、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1)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社区委员会,在小区内张贴告知书(见附件1)并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所在居委会可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7日内报送材料;业主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报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2、业主大会成立申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