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物业管理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业主委员会工作要求 (一)档案建立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6、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7、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8、其他应纳入工作档案的内容。 (二)印章管理及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期满后,应将公章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保管,换届选举完成后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交付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使用。
(三)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四)会议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