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细则(试行)(13)

2021-02-21 13:21

1、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将表决结果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会议内容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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