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5、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6、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7、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8、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9、《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约定的其他条件。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2、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4、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在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