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当告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五)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和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1)会议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等,本条下同)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通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建议。
(2)核实业主身份。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业主委员会对与会的业主核实业主身份后予以登记,非业主参加的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在确认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法定条件后,方可宣布大会召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派代表到场指导监督。
(3)现场投票。业主委员会宣布会议表决的内容,提名发票、点票、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名单并征得与会人员多数同意。工作人员现场发放选票后,领票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对选票签收。业主按要求填写后投入票箱。票箱应当当场检验后加贴封条。
(4)宣布表决结果。工作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宣布表决结果。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当场核实。
(5)会议记录和决定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将表决结果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