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督促移交,也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业主大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变更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8、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9、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