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印鉴分为存款印鉴和贷款印鉴,存款印鉴一般由财务专用章和法人
代表章组成。贷款印鉴由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财务负责人章组成。
2、 银行印鉴章实行分开保管,相互制约的原则。其中:财务专用章和财务
负责人章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保管。法人公章、法人代表章,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保管,若加有出纳印章时,该章由出纳员保管。
3、 在使用印鉴章时,必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包括有完备的贷款手续、付
款审批手续和启用印鉴审批手续),方能使用,否则,保管印章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
第三条 银行支票的管理
1、 银行支票一般有银行普通支票、汇票委托书、电汇凭证和本票等。
2、 银行支票由出纳员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并负责保管和使用。
3、银行空白支票应视同现金进行保管,开出支票时应有完备的审批手续(详
见请款及报销审批程序流程)。填写支票应规范:日期、对应科目、收款人、付款内容必须填写清楚,错时应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4、开出支票应设立备查账簿进行登记,支票及登记薄上均必须有领用人签字。
第四条 贷款的担保与抵押规定
1、集团公司为允许范围内的单位作贷款担保,必须由结算部提出申请,报财
务总监核准后,再报执行总裁和总裁审批。
2、公司原则上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或互保。公司为联营、合资单位作贷
款担保,必须取得联营、合资对方的反担保或“共担风险承诺书”。
3、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公司不得擅自为集团公司内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作经济或信用担保,联营、合资单位非经董事会同意,也不得为任何单位作担保,否则所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当事人承担。
4、集团及所属公司贷款原则上不以固定资产作抵押,若确需办理抵押,必须
经董事局(会)研究批准,方可抵押。
第五条 采购货款、采购费用支付的管理
1、购货合同及运输合同的审批:按照采购合同审批和运输合同审批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