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借、请款只限于本公司员工,如属公司以外的单位及个人请款,须经财
务总监核准,执行总裁和总裁特批,总裁秘书代为办理方可。
第四条 借、请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若遇总裁或执行总裁不在公
司或经特别授权时,由其授权人代为办理审批,事后由财务人员补办有关手续。凡不按审批程序、资料不全、项目填漏、领导批示不明确等情况,无论紧急与否,财务一概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自负。
第五条 若属分期付款的请款,请款人必须提供付款依据,并附上《分期付款跟
踪表》,在付最后一笔款时,必须核对清账目,且拿回发票再支付。
第六条 报销票据必须真实、有效,有关费用必须符合公司规定,报销时必须由
经办人粘贴整齐,审批手续完备,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同一事项的请款与报销分开办理。请款时报批一次,持发票报销时须
再报批一次,并附上请款审批单(复印件)。申请支票付款时,当月取回发票凭证的,不需再执行报销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主管会计、出纳员应每月清理一次个人借款项目,当月不进行销借款清
理的,不给予发相关财务人员当月工资。
第九条 对丢失支票或单据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
处罚,造成经济损失者,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使用现金和银行转账支票的界定
1、 出差省外携带现金,部门经理(含)以下人员每人每次原则上,最高不
超过10000元。总助以上人员每人每次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凡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办理非现金结算手续或自带汇票(总裁特批除外)。
2、省内开支费用所需现金,一般人员每人每次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部门
经理不超过3000元。总助以上人员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000元。凡超过上述限额,必须使用非现金结算(总裁特批除外)。
3、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确需支付现金时,结算不
得超过2000元,超过2000元的,一律使用非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若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
处以批评、罚款、降级、直至辞退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
第十二条 请款及报销必须同时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