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标准、单位犯罪的处罚、税款的优先执行。
(1)偷税罪。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符合《刑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是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二是两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处罚。
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特别注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的,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税款的优先执行
犯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二部分:税务行政案件的查处与执行
一、税务行政案件查处的权限:
(一)税务行政案件的管辖